异议和质疑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它们有以下区别:
定义和本质
异议: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异议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程序或初步评审结果等提出的问题或不满。
质疑: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质疑是指供应商(在政采中)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对采购过程或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公正性持有疑问时,正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请求。
提出主体
异议:提出异议的可以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评标专家、监督部门、任何能证明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质疑:提出质疑的主体只能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时限
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答复期限
异议:对于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
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适用情形
异议:常见于招标文件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或在开标现场对程序的即时反馈。
质疑:多发生于评标结束后,供应商或投标人在收到评标结果通知后的指定时间内,如果认为评标过程或结果有问题。
处理结果
异议:可能导致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或对招标程序的小幅调整,以消除误解或不公。
质疑:可能促使招标人或采购人重新审查相关事宜,必要时进行重新评标或更正错误,维护采购的公正性。
进一步救济
投诉:当异议或质疑处理结果不能令提出方满意,或者认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是更高层次的正式申诉,目的是请求行政监督介入调查并做出裁决。
总结:
异议和质疑虽然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但在具体操作中,两者在提出主体、时限、答复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