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十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希望小朋友和家长朋友们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幼儿园倡议大家共同做到以下几点。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