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不需要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简易注销时,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其中的一项材料,并不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印章。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和解释也支持这一观点。例如,有法律依据指出,简易注销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页左下角为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如果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则只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即可;如果公司股东中涉及到法人股东,则也需要法人股东盖章,而公司制企业注销印章是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可以自己保留或自行销毁。还有解释认为,简易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不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因为进行简捷解散的前提条件在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并未实际开展任何营业活动。
综上所述,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需要盖公章,只需全体投资人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签字并盖章(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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