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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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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是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评估目的

该评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通过事故调查处理的促进作用,督促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适用范围

评估工作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类型的事故评估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时间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

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询问、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以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落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实施主体

市、区政府按照“谁牵头调查,谁组织评估”和“应评尽评,分级分类”的原则,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具体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实施。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及相关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其他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等特定类型的事故,评估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上述评估办法,可以系统地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