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 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的原因可能包括:
收费过高:
有些中介公司收费过高,导致买卖双方选择跳过中介直接签订买卖合同以节省费用。
服务不满意:
买卖双方可能对中介的服务不满意,从而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
规避风险:
有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为了规避中介提供的一些风险或不利条件,选择直接签订买卖合同。
“跳单”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若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意味着,即使买方与卖方直接签订了合同,他们仍然需要向中介支付约定的中介费。
此外,“跳单”行为还可能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对中介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在进行房屋买卖或租赁交易时,应严格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