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条文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的结构和关键条款:
一、总则
立法目的
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的家庭教育,同时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支持责任。
二、家庭责任
基本原则
-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 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贯彻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 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同一致。
具体要求
包括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寓教于生活、言传身教、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九种方式方法。
三、国家支持
政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资源和服务。
特殊群体支持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统筹资源,推进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四、社会协同
文化引领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良好家庭文化氛围。
资源整合
鼓励社会机构、企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家庭尽责的育人格局。
五、法律责任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对失职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学校、社会机构在家庭教育中的配合义务。
六、附则
适用时间、解释权等补充性条款。
以上条文结构体现了“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社会协同”的三位一体治理模式,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社会参与,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