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确保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和扶持。具体的认定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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